|
省建设厅第二次清理精减行政审批项目:
省建设厅第二次清理上报行政审批事项54项,经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保留36项(审批4项,核准22项,审核5项,备案5项),其中,中央设定项目35项,占97.2%,省设定项目1项,占2.8%,取消2项,不列入20项(中央设定)。
依据:《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51号)第六条,供气能力在20万户以上的企业,其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建设部审批;也可由建设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建设部备案。供气能力在20万户以下的企业,其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建设部备案。
国家工商局、建设部《关于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的规定》(建城〔1993〕839号):“从事燃气和集中供热的企业在进行工商登记前,必须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