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建设厅第二次清理精减行政审批项目:
省建设厅第二次清理上报行政审批事项54项,经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保留36项(审批4项,核准22项,审核5项,备案5项),其中,中央设定项目35项,占97.2%,省设定项目1项,占2.8%,取消2项,不列入20项(中央设定)。
依据:国务院令第248号《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7)第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建设部令第7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3)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核定企业资质证书。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