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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厅第二次清理精减行政审批项目:
省建设厅第二次清理上报行政审批事项54项,经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保留36项(审批4项,核准22项,审核5项,备案5项),其中,中央设定项目35项,占97.2%,省设定项目1项,占2.8%,取消2项,不列入20项(中央设定)。
依据: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文件报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9)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按工程规模及审批权限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对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建设〔2000〕41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符合条件的机构由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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