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建设厅第二次清理精减行政审批项目:
省建设厅第二次清理上报行政审批事项54项,经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保留36项(审批4项,核准22项,审核5项,备案5项),其中,中央设定项目35项,占97.2%,省设定项目1项,占2.8%,取消2项,不列入20项(中央设定)。
依据;《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建城〔1993〕848号)第六条:对前条所列的五类建设项目选址,实行分级审批。属于省级和县(市)级风景名胜区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审批。在各级风景名胜区进行前条所列五类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选址,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审批。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994.5)第三十三条:风景名胜区的重要建设项目定点和设计方案,由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四川省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办法》(1997.12)第六条: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内的重要建设项目,其定点和设计方案,由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由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