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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厅第二次清理精减行政审批项目:
省建设厅第二次清理上报行政审批事项54项,经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保留36项(审批4项,核准22项,审核5项,备案5项),其中,中央设定项目35项,占97.2%,省设定项目1项,占2.8%,取消2项,不列入20项(中央设定)。
依据: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1)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9)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审查。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1.10)第二十二条:在初步设计之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勘察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按工程规模及审批权限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对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紧急通知》(建设〔2001〕105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设计审查机构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要结合当地实际,要对勘察文件进行重点审查。可以在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前,对勘察文件进行审查或评估,确保勘察成果的质量和水平。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建设〔2000〕41号)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审查机构,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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