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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厅第二次清理精减行政审批项目:
省建设厅第二次清理上报行政审批事项54项,经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保留36项(审批4项,核准22项,审核5项,备案5项),其中,中央设定项目35项,占97.2%,省设定项目1项,占2.8%,取消2项,不列入20项(中央设定)。
依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项目以外,凡是企业用自有资金或利用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鼓励和允许类产业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一道按规定程序报批,初步设计、开工报告不再报政府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6号):“二、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环节。”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1.10)第22条: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政府出资的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应按审批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1996.10)第13条: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报建制度和开工审批制度,所有建设项目应当在立项文件和初步设计审批后,由建设单位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和提出开工申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控制省级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的通知(川办函〔2001〕139号):严格控制概算和预算。省级行政性财政性资金项目初步设计由省建设厅负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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