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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厅第二次清理精减行政审批项目:
省建设厅第二次清理上报行政审批事项54项,经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保留36项(审批4项,核准22项,审核5项,备案5项),其中,中央设定项目35项,占97.2%,省设定项目1项,占2.8%,取消2项,不列入20项(中央设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12)第三十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经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报建设部备案。
《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1991〕583号)第七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1995.6)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其中,属于国家和省大型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须经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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