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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及销售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18    编辑:admin_pf
  省建设厅第二次清理精减行政审批项目:

省建设厅第二次清理上报行政审批事项54项,经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保留36项(审批4项,核准22项,审核5项,备案5项),其中,中央设定项目35项,占97.2%,省设定项目1项,占2.8%,取消2项,不列入20项(中央设定)。 

依据:建设部、公安部、劳动部令第10号《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民用燃具的销售,必须经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中心(站)进行检测,经检测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并在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下,方可销售。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燃气器具必须经销售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指定的检测机构的气源适配性检测,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颁发准销售后方可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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