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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类执业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及从业资格认证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18    编辑:admin_pf

省建设厅第二次清理精减行政审批项目:

省建设厅第二次清理上报行政审批事项54项,经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保留36项(审批4项,核准22项,审核5项,备案5项),其中,中央设定项目35项,占97.2%,省设定项目1项,占2.8%,取消2项,不列入20项(中央设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建筑活动。

国务院令第1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9)第十六条:“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注册建筑师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52号)第二十一条;对准予注册的人员,分别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2001.10)第九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条件和资格,不得转让、租借本人的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建设部令第75号《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建设部负责全国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并颁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7)第五十八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7号)第二章规定:房地产咨询人员、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房地产经纪人员等中介服务人员的考试和注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颁发执业资格证书。其中,房地产估价师按照建设部、人事部《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47号)规定,由人事部、建设部组织全国统考,合格人员分别由人事部、建设部颁发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

建设部令第100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变更和续期注册必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办理注册变更和续期注册手续。

收费依据和标准:《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调整注册建筑师和注册工程师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299号):考试每人每科60元或120元,注册费每人50元,注册证书费10元,印章按实际成本加不超过10%的差率自行制定。经费由省管委会代收,其中考试费、证书费全部上交建设部执业中心,注册费和印章费80%上交。

川价字费〔1994〕109号:建设工程概算人员资格证认证管理收费:30元/人次;工程取费证:30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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