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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规定范围内的房屋权属…
省政府规定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发证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18    编辑:admin_pf

省建设厅第二次清理精减行政审批项目:

省建设厅第二次清理上报行政审批事项54项,经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保留36项(审批4项,核准22项,审核5项,备案5项),其中,中央设定项目35项,占97.2%,省设定项目1项,占2.8%,取消2项,不列入20项(中央设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7)第五十九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省政府批准的省建设厅“三定方案”明确规定“负责省政府规定范围内的房屋产权确权、登记和发证”。

《四川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级单位房改领导小组关于深化省级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1997〕16号):“省级单位的房地产均由省建委确权颁发房地产所有权证”。

收费依据和标准:委托成都市办理。15元/本(单位);10元/本(个人)。川价函〔1999〕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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