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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厅第二次清理精减行政审批项目:
省建设厅第二次清理上报行政审批事项54项,经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保留36项(审批4项,核准22项,审核5项,备案5项),其中,中央设定项目35项,占97.2%,省设定项目1项,占2.8%,取消2项,不列入20项(中央设定)。
依据:国务院令第100号《城市绿化条例》(1992.6)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城〔1995〕383号)第四条,一级企业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预审,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二级企业由所在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关审批、发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级和三级以下企业由所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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